個人於年度中死亡之綜合所得稅申報方式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中華民國境內之個人如於年度中死亡,其死亡年度依所得稅法規定應申報課稅之所得,有配偶者仍應與配偶合併申報,填寫申報書時以生存配偶為納稅義務人,死亡者填在配偶欄,或由子女申報為受扶養親屬,其相關免稅額、標準或列舉扣除額仍可按全額扣除。

該局進一步說明,如無配偶或未受合於所得稅法第17條規定之親屬扶養者,則應由遺囑執行人、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者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單獨申報時其相關免稅額及標準扣除額之減除,依所得稅法第17條之1規定,應按死亡者當年度生存日數占全年日數之比例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