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代健保補充保費可否列為租金收入之費用減除項目?

陳先生來電詢問:105年度將土地出租予公司,租金收入1,000,000元,當年度除繳納地價稅300,000元外,尚有公司已代扣二代健保補充保費19,100元。請問今(106)年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之租賃所得應如何計算?該補充保費19,100元可否自租金收入1,000,000元中扣除?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此案例,陳君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有關該筆租賃收入1,000,000元,可扣除之費用僅有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300,000元,應填報租賃所得為700,000元。至承租公司所代扣之二代健保補充保費19,100元,係屬綜合所得總額之列舉扣除項目,倘陳君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採列舉扣除額方式,則該二代健保補充保費19,100元即可列為保險費扣除項目,且與一般全民健康保險費相同,均可全額扣除,不受每人每年保險費24,000元之金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