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08財政部對民眾投書「空屋難以認定?5千人連署提徵空屋稅,何以換來一場空?」之說明

民眾於媒體投書對本部就民眾於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案應課徵空屋稅,回應不予採行,質疑空屋尚非難以認定,並以日本空屋稅為例,且自住標準寬鬆、地方政府之非自住住家用房屋徵收率採單一稅率,拒斥改革工具等節,財政部說明如下:

空屋認定困難並非指技術上的困難,自住房屋以實際居住使用為要件,為維護租稅公平,地方稅稽徵機關採用水、用電度數清查自住房屋,改按非自住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並無技術上之困難,目前臺北市採取該種清查方式。至於非自住住家用房屋空置課徵空屋稅,必須釐清空置之原因,才是關鍵問題,例如:因就學、就業、就醫、依親、出國等原因而無人居住之房屋,偏鄉生活機能差、老舊不堪使用之房屋,其出售及出租均缺乏市場需求,倘對其加重課徵空屋稅,尚非公允,恐殃及無辜,爰全面課徵空屋稅,尚不宜採行。空置房屋是否加重課稅,宜由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審慎評估。

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全國3戶為限之自住房屋,係考量孝親、就業及就學之需求,未做實際居住使用之房屋,並非自住房屋,並無自住稅率之適用,尚非保障3戶房屋均得適用自住稅率,現行自住戶數之規定尚屬妥適。

國際上,日本對土地及房屋分開評價合併課徵固定資產稅,係為解決髒亂及危險空屋,對於外觀老舊、衛生疑慮、倒榻危險,過去一年沒有用水用電的空屋取消土地固定資產稅減免1/6之租稅優惠,等同對土地加重課徵4至5倍之固定資產稅,房屋並未加重課稅,其與民眾提案建議課徵之空屋稅,係為提高房屋供給,釋出空屋,以抑制房價之訴求尚有不同。又加拿大溫哥華市因為該市出現租房市場供應不足,為提高租房房源,爰自有房屋採取自行提交申報書制度,申報空屋或未申報者課徵房屋空置稅,該作法僅為單一城市施行,與提案人訴求全面實施空屋稅不同。

 

我國現行雖無課徵空屋稅相關規定,惟非供自住使用之住家用法定稅率1.5%至3.6%,較自住稅率1.2%為高,可提高非供自住使用房屋之持有成本,抑制囤房並維護租稅公平,等同課徵空屋稅之效果。目前臺北市持有2戶以內均為2.4%,3戶以上均為3.6%,但對於勞工住宅、民間機構興建公立學校宿舍及起造人持有3年內未出售住家用房屋均按1.5%稅率課徵;宜蘭縣及連江縣亦有按持有戶數規定差別稅率;桃園市2.4%;新竹縣1.6%;其他縣市均為1.5%。本部將賡續敦促非自住住家用房屋採單一稅率課徵房屋稅之地方政府,因地制宜按持有房屋戶數訂定差別稅率,提高非自住房屋之持有成本,實現居住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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