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12.08KY股獲配之股息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每年一到除權息旺季,投資人紛紛詢問其取得KY股所獲配之股利如何課稅?

該局說明,依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原則」規定,第一上市(櫃)公司股票(KY股)是指外國發行人所發行之股票,未在國外證券市場掛牌交易,且其股票經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同意上市或上櫃買賣者;投資人取得KY股公司所配發的股利,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不需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徵所得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KY股公司為境外公司,其配發之股利所得屬海外所得,雖免計入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課稅,但仍需審視有無所得基本稅額之適用,若全戶全年海外所得超過100萬元者,應計入基本所得額申報,106年度全戶基本所得額超過670萬元者,則須辦理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計算基本稅額,繳納最低稅負所得稅。  

該局提醒,近來隨著外國企業來臺上市櫃家數有漸增趨勢,投資人投資外國公司機會也相對提高,納稅義務人在收到股利時應特別留意被投資公司屬國內或國外公司,以避免未依規定申報遭補稅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