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11營利事業取得電子發票,其會計憑證查詢及保存,均已電子化,無需再列印及保存紙本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取具無實體電子發票或紙本電子發票,均無需列印及保管紙本,僅需下載儲存該等憑證檔案,並於記帳憑證註記發票字軌號碼即可。

該局說明,有關營利事業會計憑證之保存,如取具一般紙本發票,應保留存根或副本紙本,並依事項發生之時序或按其事項之種類,依次編號黏貼或裝訂成冊。惟取具無實體電子發票或紙本電子發票,則無需列印及保管紙本,營利事業可透過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網址:https://www.einvoice.nat.gov.tw/)查詢並下載儲存電子發票檔案,並於記帳憑證載明原始憑證字軌號碼,做為日後查詢依據,可避免日後憑證遺失難尋,或感熱紙材質因久存而資料自然散失,致重覆影印之不便。

該局進一步指出,105年1月起公用事業全面開立無實體電子發票,可見擴大推動使用電子發票及建構電子化之稅務環境為必然之趨勢,營利事業可至公用事業建置之電子發票用戶平台查詢電子發票資訊,或於繳費後之次期帳單或已繳費憑證上得知電子發票字軌,至電子發票服務平台下載儲存電子發票檔案,以作為原始憑證,藉由會計憑證電子化,使帳務處理更為便利安全,亦能達到節能減紙的效果。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

更新日期: 105/0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