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11.16營利事業因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損失,須已確定發生才可列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屬公司組織者,應採權責發生制。所謂權責發生制係指收益於確定應收時,費用於確定應付時,即行入帳。亦即在權責發生制下之收入(或支出)客體已實現,雖不以實際取得或支付為必要,惟應以「確定發生」者為限。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公司10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其他損失1,300萬餘元。經該局查核結果,其中800萬餘元損失尚未實現(未確實發生),乃否准認列,僅核定其他損失500萬餘元。甲公司不服,主張其100年度將承攬乙公司之A工程估列物價指數調整款800萬餘元,列報其他收入,嗣101年度因客觀條件不存在而沖轉列為其他損失並非無法確知為由,循序提起行政救濟,經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甲公司敗訴。

行政法院判決理由指出,甲公司與乙公司因A工程逾期,導致末期工程款項估驗及繳交逾期罰款有所爭議,甲公司已於102年間向臺灣ΟΟ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乙公司給付5,100萬餘元(含物價指數調整款800萬餘元),目前尚未經民事法院判決確定,甲公司究竟能請求之金額及其損失為何,於民事法院判決確定前,尚無法確知,甲公司自應待法院判決確定後,再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4條規定,以過期帳費用或損失列報。

南區國稅局提醒營利事業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者,注意列報其他損失時,應以確定實現者為限,免遭剔除補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