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0.25出售持有2年內之自住房地必須辦竣戶籍登記才能免課特銷稅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未辦竣戶籍登記之「自住房屋」,尚無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適用。

該局說明,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課徵範圍。惟發現部分民眾、代書或仲介業者誤以為只要所出售之房屋具有供自己居住之事實或認為有直系尊親屬辦竣戶籍登記,即可免稅,此情形與上開規定不符,如經查獲,國稅局將依規定補稅並處罰。

該局舉例說明,某甲原於100年1月取得並居住於新北市房地,惟為小孩學區問題,並未將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之戶籍遷入,而係將其父母之戶籍遷入。隔年甲欲銷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新北市房地,誤以為於銷售前,其父母於該處辦竣戶籍登記,即符合自住房屋可免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之規定,遂於101年8月與乙簽訂銷售價格2,000萬元之買賣契約,遭國稅局查獲,以不符上開規定,按銷售價格10﹪課徵200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並處1倍罰鍰200萬元。

該局呼籲,國稅局刻正針對持有2年內出售房地而未辦申報繳納特銷稅之案件展開全面查核,納稅義務人如有銷售不動產,在未經檢舉或國稅局人員尚未啟動調查前,請自行檢視有無應申報繳納特種貨物及勞務稅而漏未申報繳納,並請儘速辦理補報補繳,避免經查獲遭補稅處罰而得不償失。

(聯絡人:審查三科簡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