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25企業合併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公司因合併取得消滅公司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超過收購成本,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企業合併」所認列之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依國際財務報導準則「企業合併」,當收購者收購總成本(出價取得)小於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時,收購者即產生廉價購買利益,應列入損益計算。而收購者收購總成本(出價取得)超過所取得之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之部分,認列商譽。參考所得稅法對商譽之規定按5年計算攤提,廉價購買利益得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茲舉例說明如下,甲公司對價支付5億元合併乙公司,惟乙公司可辨認資產公平價值為6億元,甲公司以合併乙公司可辨認資產公平價值為6億元為入帳,並以此為基礎認列折舊、攤銷,則甲公司企業合併發生之廉價利益1億元,可自合併基準日之年度起5年內分年平均計入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

該局提醒,因「企業合併」收購取得超過或小於所取得可辨認淨資產公平價值部分之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之事實,納稅義務人應提供併購成本及取得可辨認資產公平價值之證據資料(如鑑價報告),俾憑核算之商譽或廉價購買利益,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士林稽徵所許股長;電話2831-5171分機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