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20外國公司於境外將在臺分公司營業讓與,該在臺分公司應辦理決清算申報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A、B外國公司於境外進行營業讓與,A公司將其在臺分公司之資產、負債及營業轉讓予B外國公司,A、B外國公司均未消滅,A外國公司之在臺分公司經主管機關廢止認許,其有關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應依所得稅法規定辦理決、清算申報。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略以,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時,應於截至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止,辦理當期決算,於45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決算申報;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清算申報。清算期間屬公司組織者,依公司法規定之期限;非屬公司組織者自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之日起3個月。

另依據公司法第380條規定略以,廢止認許之外國公司,應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或分公司所生之債權債務清算了結;該項清算,以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為清算人,並依外國公司性質,準用公司法有關各種公司之清算程序。基此,A外國公司既經主管機關廢止認許,該外國公司及其分公司不得於我國繼續營業,故A外國在臺分公司應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清算申報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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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類: 賦稅

發布單位: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更新日期: 2014/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