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6.26公司設置獎學金列報費用應注意事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公司設置客戶及股東子女獎學金列報費用者,因非屬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費用或損失,依所得稅法第38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2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至於員工子女獎學金部分,其申請辦法訂有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該獎學金可以其他費用列支。

       該局舉例說明查核轄內甲公司10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設置股東子女獎學金,雖規定學業、操行成績達到一定標準始能申請,惟因非員工子女獎學金,其所列報費用,經該局剔除補稅。

       該局提醒,公司設置獎學金所發生之費用,應注意稅法及相關規定,以免不符規定而遭剔除補稅。公司如仍有不明瞭之處,可至該局網站(網址為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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