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26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方式有新規定囉!

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提供古董及藝術品在我國參加拍賣會之所得,自105年1月1日起,如能提示足供認定交易損益之證明文件者,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該項資產而支付之一切費用後之餘額為所得額;如未能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計算交易損益,且稽徵機關亦查無相關交易資料時,則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併入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申報納稅。

高雄國稅局進一步說明:鑑於個人拍賣藝術品、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及個人銷售飾金之行為,均屬非經常性交易,又考量一時貿易盈餘係按純益率6%計算所得,以及古玩、書畫、雕塑品等文物或藝術品,其對應行業代號之營利事業擴大書面審核標準純益率亦為6%,故財政部爰重行核釋個人拍賣文物或藝術品,如未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者,得以拍賣收入按6%純益率計算課稅所得。

不過前項所得計算之規定,高雄國稅局強調,係適用於105年1月1日起之交易,民眾如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有上揭交易,惟未能提供或稽徵機關亦查無實際成交價額或原始取得成本等之相關文件,致未能核實計算所得時,仍應按財政部81年12月3日台財稅第811685429號函釋規定,依拍賣品種類比照各該行業代號分別適用營利事業同業利潤率(零售業)計算課稅所得申報納稅。【#016】

新聞稿提供單位:審查二科 職稱:稅務員 姓名:朱玲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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