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或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房屋、土地,於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者,除符合免申報條件外,應於完成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納稅,為協助納稅義務人正確申報,該所整理新制房地合一所得稅申報常見錯誤情形如下,請民眾特別注意。
一、申報地點:
誤將申報書及相關附件遞交至出售標的物所在地稽徵機關,納稅義務人(賣方)應向申報時「戶籍地」所在地國稅局辦理申報。
二、申報期限:
(一)申報期限計算錯誤(例如:以移轉登記日之次日直接加30日推算),致逾期申報。
(二)移轉登記日期及取得日期填寫錯誤(有保存登記應填登記日期,誤填為訂定契約日)。
三、收入計算:
誤以公契金額或實價登錄資料作為出售收入,正確應以實際成交價額作為出售收入。
四、成本計算:
(一)房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應以受贈時或繼承時之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為取得成本,誤以贈與人或被繼承人買入價格為取得成本。
(二)物價指數認定有誤,導致取得成本誤報。
(三)誤將費用列為成本,例如:將交易(出售)時所支付之仲介費,應列為可減除費用,誤列入可減除成本。
五、費用計算:
(一)未提示取得、改良及移轉費用者,未於成交價額5%內扣除該項費用。
(二)誤將使用期間之水電瓦斯費用、交易時支付之土地增值稅及房屋稅列為可減除成本或可減除費用。
(三)誤將土地增值稅列為可減除費用扣除。
(四)檢附資料(相關佐證之合法憑證等)不齊備,致無法認定。
(五)部分取得或部分出售,申報之費用金額未按比例計算。
六、自住房地租稅優惠:
所有權人出售非全部持有之房屋土地(即僅持有部分持分),申報扣抵自用住宅免稅額400萬元,未按持分比例計算扣抵額。
該所再次呼籲,民眾報稅後若發現錯誤,可以重新填寫1份正確申報書,補辦個人房屋土地交易所得稅申報;採用網路申報者,只要將正確資料在申報期限內重新上傳申報即可。但若已逾申報期限,不論採何種申報方式,均須向戶籍所在地(原申報)稽徵機關辦理書面更正申報。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綜所稅股謝千侑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204
更新日期:106/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