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與其合併申報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若有未計入綜合所得總額之非中華民國來源所得及依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規定免納所得稅之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但每一申報戶全年之此類所得合計數未達1百萬元者,免予計入,1百萬元以上者,應全數計入基本所得額,若漏未申報,除依法補徵稅款外,恐遭裁處罰鍰。
該局說明,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有上述所得者,應併同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課徵個人基本所得稅,又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個人之基本稅額,為依同條例第12條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扣除6百萬元(103年度以後調整為670萬元)後,按20%計算之金額。納稅義務人若有漏報基本所得額者,依規定會處罰鍰。
該局舉例說明,轄內甲君辦理10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嗣經該局查獲甲君漏報其本人103年度受領海外營利及利息所得計11,400,000元,除補徵稅額940,000元外,並按補徵稅額處0.4倍罰鍰。
該局特別呼籲,同一申報戶之海外所得若在1百萬元以上者,應辦理個人基本所得額申報並繳納稅款,以免受罰。
(聯絡人:法務二科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961)
更新日期:105/1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