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出售之房地:1.如屬104年12月31日以前繼承取得者,仍適用舊制課稅規定。2.屬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者,如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原則適用舊制規定,惟符合新制規定之自住房屋、土地,得選擇改按新制課稅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於完成所有權移轉登記日之次日起算30日內辦理申報納稅。
舉例說明:
一.如老張於103年2月1日取得A房地,而其子小張於104年2月1日辦理A房地繼承登記,取得該屋所有權。並於105年12月1日出售,則適用舊制規定。
二.如老張於104年6月1日取得A房地,而其子小張於105年6月1日辦理A房地繼承登記,取得該屋所有權。於110年6月2日出售,原則適用舊制,但如符合自住房地租稅優惠適用條件者,得改採新制。【#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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