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大智稽徵所表示,依護理人員法、同法施行細則及護理機構分類設置標準設立之私立產後護理機構,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所稱以營利為目的,具備營業牌號或場所之「營利事業」,自106年度起,應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就所提供醫療及非醫療勞務服務之所得申報及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
該所說明,醫療勞務收入指護理費(含護理評估、護理指導及處置等)、醫療診療及諮詢費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免徵營業稅;至收取日常生活服務費用部分,包含住房費、嬰兒奶粉及尿布、清潔衛生用品及一般飲食等,非屬醫療勞務範疇,自105年12月2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該所呼籲,已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之產後護理機構,記得於今(107)年5月份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遭稽徵機關調整補稅,影響自身權益。
如有任何疑問,可利用利用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ntbca.gov.tw/)點選「分稅導覽\營利事業所得稅」查詢各項宣導資料或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所將竭誠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大智稽徵所營所遺贈稅股賴宣軒
聯絡電話:(04)22612821轉112
更新日期:107-0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