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收到繳納通知書後,應於繳納期限內繳清稅款,必要時,得於原限繳日期截止前,向稽徵機關申請核准延期繳納。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亦得於繳納期限內,向稽徵機關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
該局說明,遺產稅納稅義務人應於收到核定通知書及繳款書後,在繳納期限前至代收稅款之金融機構繳納稅款;倘因稅額較龐大或繼承人間尚未達成協議等情形,致一時無法繳納該筆稅款,可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0條第1項後段規定,於繳納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惟至多以2個月為限。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納稅義務人確有困難,不能一次繳納現金時,亦得依據同法第30條第2項、第3項規定,於納稅期限內申請分18期以內繳納,每期間隔以不超過2個月為限,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計算原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納之日止的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稅應納稅額為180萬元,繳納期間為107年10月26日至107年12月25日,繼承人因一時繳納稅款有困難,於107年12月25日向國稅局申請延期繳納,經國稅局同意可展延繳納期限至108年2月25日。又若繼承人無法籌措現金一次繳納,亦得於107年12月25日期限內,向國稅局申請分期繳納,經國稅局同意以2個月為1期,分18期,每期10萬元,各期並按郵政儲金一年期固定利率計算107年12月26日起至繳納日止的利息,一併繳納。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務必於展延或分期繳納期限內繳納稅款,以免發生逾期未繳,遭加徵滯納金、利息、移送行政執行。
(聯絡人:徵收科李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06)
更新日期:1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