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2營業人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未取得進項憑證,應分別依法論處,且分別適用處罰金額上限之規定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營業人銷售免徵營業稅之貨物或勞務,除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4條規定得免用或免開統一發票者外,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32條第1項規定,開立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進貨時,亦應規定取得進項憑證;若其進、銷貨營業事項發生時,未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與未取得進項憑證,應分別依稅捐稽法第44條論處,且分別適用同條第2項處罰金額最高不得超過100萬上限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