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北斗稽徵所表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以下簡稱納保法)自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享有基本生活所需費用不課稅之權利,以保障其人性尊嚴。
該所說明,納保法第4條規定不得課稅之維持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係指納稅者按財政部公告當年度每人基本生活所需之費用乘以納稅者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人數計算之基本生活所需費用總額,超過其依所得稅法規定得自綜合所得總額減除之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免稅額、標準扣除額或列舉扣除額二者擇一之扣除額及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合計數之金額部分,得自納稅者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依財政部106年12月22日公告106年度每人基本生活費用為16.6萬元。
該所特別提醒,納保法已於106年12月28日施行,納稅者今(107)年申報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即可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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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