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我國目前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達35個,包括亞洲10國、大洋洲3國、歐洲16國、非洲4國及美洲2國,將持續配合臺商全球布局經貿或外交需要,與理念相近國家推動洽簽所得稅協定,綿密我國所得稅協定網絡。
財政部說明,我國所簽定之所得稅協定,皆係參照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及聯合國(UN)稅約範本,考量雙方之經濟及貿易狀況而商訂,主要由所得來源地國提供減免稅措施,居住地國提供稅額扣抵,消除重複課稅,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以我國居住者企業於協定夥伴國營業取得利潤為例,倘未構成或未經由協定規定之「常設機構」(PE),可於該協定夥伴國享免稅待遇;其在協定夥伴國取得之股利、利息及權利金,可依協定於該國享有優惠課稅待遇,增加資金週轉利益。另所得稅協定規定相互協議程序(MAP)爭議解決機制,透過雙方協定主管機關致力溝通,消除適用所得稅協定爭議,或預防雙重課稅爭議之發生(例如雙邊或多邊預先訂價協議)。
財政部進一步解釋,以新南向夥伴為例,我國已與澳洲、印度、印尼、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泰國及越南簽署生效所得稅協定,目前臺商於該8國投資占所有新南向夥伴國投資比率高達9成以上,有助臺商在該等國家從事經貿活動免於雙重課稅之困擾,提升其於該等國家之企業競爭力。財政部提醒,臺商進行全球投資部署時,可善用我國已簽署生效之所得稅協定,消除跨境所得重複課稅,提升租稅確定性及降低營運成本。
財政部重申、將持續本平等互惠原則賡續拓展所得稅協定網絡,傾聽臺商需求,以營造合宜、穩定且有保障之租稅環境,提升臺商全球布局下之國際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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