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配合政府推動長期照顧政策,減輕中低所得家庭照顧身心失能者之負擔,自108年1月1日起,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如為符合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公告須長期照顧的身心失能者,於申報個人綜合所得稅時,可依規定每人每年定額扣除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萬元。
該局說明,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設有排富條款,有下列三種情形不適用:一、綜合所得稅適用稅率在20%以上。二、股利及盈餘按28%稅率分開計稅。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計算之基本所得額超過同條例規定之扣除金額(114年度為750萬元)。而符合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規定之須長期照顧之身心失能者資格,有下列3種情形:一、依法得聘僱外籍家庭看護工資格之被看護者。二、身心失能者,其失能程度屬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所定長期照顧需要等級第2級至第8級,且使用長期照顧服務。三、自112年度起,身心失能者於課稅年度入住住宿式服務機構或團體家屋,全年達90日。但前一年度已入住達90日且持續入住至課稅年度死亡者,其入住日數,不受90日之限制。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2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受扶養親屬乙君之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120,000元,該局以甲君適用稅率為20%,否准認列該項扣除額。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其適用稅率並未超過20%,仍可適用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云云。經該局以所得稅法規定適用稅率20%即應列入排富範圍,乃駁回甲君復查申請。
該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列報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應注意適用要件,並檢附證明文件,但如於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經由網際網路向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查詢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調年度所得及扣除額之資料,包含長期照顧特別扣除額者,可逕依查詢之資料申報扣除,免再檢附相關證明。民眾若有相關申報問題,亦可向各地區國稅局洽詢,以維自身權益。
(聯絡人:法務組洪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