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區國稅局北港稽徵所表示,納稅義務人申報支付公立醫院、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療院、所或其他合法醫療院所附設護理之家或居家護理機構屬受扶養親屬醫療行為部分之費用,可檢附該機構出具之收費收據(屬醫療行為收費部分之金額須分別標示)及醫師診斷證明書,列為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
該所舉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申報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時,列報醫藥及生育費扣除額300,000元,經查其中支付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有關受扶養親屬乙君之看護費240,000元,不符合醫藥及生育費之規定,予以剔除補稅,甲君不服,主張乙君須照護人員隨時看護病況、復健及即時醫療,故選擇與全民健康保險具有特約關係之醫院附設護理之家協助看護,每月照護費應屬於醫療行為之收費,惟甲君未能提示A醫院附設護理之家看護費,屬醫療性質之具體證明,遂駁回其申請。
該所特別提醒,所得稅法規定「醫藥費」係指因醫療行為所支付之醫藥費用,因此支付與護理之家之生活照護費用,依法不得列報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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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07-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