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第4季和113年1月查定課徵營業稅核定稅額,原繳納期間為113年2月1日至10日,因適逢農曆春節假期,繳納期間改訂為113年2月15日至24日。
高雄國稅局指出,營業人收到查定課徵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可透過以下多元管道繳納稅款:
該局特別提醒,營業人收到核定稅額繳款書時,請於繳納期限內如期完納稅款,以免逾期致加徵滯納金。如有任何繳稅問題可撥打0800-000-321免付費服務電話洽詢,將有專人竭誠為您服務。
提供單位:徵收及資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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