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向建設公司購買不動產,常有雙方協議或減除裝潢費取得建商給予優惠之折讓款,因該折讓款並未載明於原買賣契約中,日後出售時,逕依買賣契約書所載成交價額,申報為房地合一稅之取得成本,漏未扣除折讓款,是常見虛列成本之違章態樣。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買賣雙方於訂定契約、辦理實價登錄後,建商如另依協議給與折讓款,會開立營業人銷貨「折讓證明單」予買受人,並於當期營業稅申報扣除折讓款後之實際銷售額。個人於報繳房地合一稅時,如直接以買賣契約總價申報為成本,會因未扣除折讓款致虛列成本,造成短漏報所得,遭補稅處罰。
該局舉查獲案例說明,納稅義務人甲君108年間向A建設公司購入房地,於112年間出售予乙君,經委託不知情之親友代為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漏未自取得成本扣除折讓款新臺幣(下同)175萬元,經該局依查得之A公司所開立銷貨折讓證明單,剔除甲君未實際支付之折讓款175萬元後,除補徵稅額612,500元,並依甲君之過失責任,按漏稅額裁處196,000元罰鍰。
該局提醒,個人於房地交易過程中,如明知有折讓款未於申報房地合一稅時自取得成本扣除,而有意短漏報所得者,經稽徵機關查獲,除發單補稅外,審酌違章情節裁處較重罰鍰,切勿心存僥倖;納稅義務人若發現有未依規定申報情形,在未經檢舉或未經稽徵機關調查前,請儘速向所轄各分局、稽徵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可適用相關免罰規定。民眾如有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法務組
聯絡人:徐宜畇股長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0
撰稿人:黃悅翹 聯絡電話:(07)7256600分機75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