該局進一步說明,鑑於營利事業列報減除之109年度上半年估計虧損數,並非109年度實際虧損,且該推估之虧損,不得同時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1款及第8款重複作為108及107年度盈餘之減除項目,爰提醒營利事業於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一併檢視109年度實際盈虧情形,如109全年度結算為盈餘,或109全年度為虧損依規定於優先沖抵108年度盈餘後無餘額,或沖抵後所餘之虧損數額小於估計虧損減項數額者,皆應辦理更正並補繳107年度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附釋例1至4)。
該局特別呼籲,營利事業辦理108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時,應自行檢視109年度全年度實際盈虧,如有上開應更正之情形者,應辦理更正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並補繳未分配盈餘應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免遭剔除補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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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