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以自己之資金,無償為他人購買公司股票,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5條第3款規定,應以贈與論,課徵贈與稅。 該局以實例說明,轄內甲君被查獲於105年9月間為子出資繳納A公司股票股款6,300萬元,其子取得A公司的股票,甲君的出資行為已經使其子獲得財產上利益,實質上與獲得財產贈與的結果相同,應以贈與論。甲君在收到國稅局通知後於10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贈與金額為甲君出資金額6,300萬元,扣除當年度贈與稅免稅額220萬元後,核課贈與稅608萬元。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張貼日期:2019-11-11 更新日期:2019-11-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