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訊) 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原擁有一戶自住房地,因工作或其他原因,再行購買另一戶房地,後因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舊房地仍作為自住房地者,倘該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係屬財政部已公告非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範圍者,免予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所有權人有因本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之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及說明,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申請核認。 聯絡人:李秋萍 聯絡電話:03-3396789分機1483 分 網: 賦稅發布單位: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