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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財政部107/6/20台財稅字第10700556910號令
一份,有關營利事業對依行政法人法規定設立之中
央或地方行政法人之捐贈,得比照所得稅法第36條
第1款規定,列報營利事業當年度費用或損失,不受
金額限制。